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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租賃業務限制,早在20年前已被討論要放寬,在民國84年時,經建會(國發會前身)更將「開放融資公司」列入「亞太營運中心計畫」執行事項之一,後來遇到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而暫緩討論,直到2002年重啟研究,經建會又委託台大研究,2004年更已委託理律事務再次研究並完成融資公司法草案,後來在2004~2006年間並舉辦8場公聽會、2場報告審查會,從經濟部到金管會,再送行政院審議,2008年送立法院審議,因為一直未進行,後也撤案。

租賃業對中小企業融通率增加

他也建議,可擴大銀行與租賃公司合作,租賃業是中小企業一個關鍵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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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融資管道,租賃業和銀行功能性不一,兩者是可以互補。

從70年代起,台灣歷經多次經濟循環,但租賃承作行業及承作量都達一定水準,陳鳳龍說,2015年租賃業承作金額達3,200億元,租賃公會將每年承作金額累加起來,總承作金額就達新台幣3兆元,不難看出租賃業扮演補充銀行重要角色。

雖然104年的整體成長率比103年的15%低,但是租賃業對中小企業(資本額1億元以下)的融通比率卻不減反增,103年是87%,然在去年景氣趨緩時,對中小企業契約金額占總契約卻提高至89.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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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顯示中小企業不但是租賃業的主力客群,在經濟景氣愈不理想時,租賃業更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。

陳鳳龍強烈希望政策可作改變,並建議應適度的修改公司法,放寬租賃業務與貸款限制,或是立融資專法,由經濟部低度管理,促貸款業務不為金融機構所獨有,因為貸款不是銀行專屬業務,只有吸收存款才是銀行專屬業務,其他行業不得做。

而且中小企業更是租賃業的主要客戶,根據租賃公會的統計資料顯示,104年租賃公會全體會員租賃及分期業務契約額已達3,222億元,較103年的2,935 億元成長近10%。

此外,和租賃業往來的企業對資金需求不僅只侷限於買機器設備、貨物,陳鳳龍說,有些客戶也需要資金去做投資或現金管理,或者在應收帳款、應付帳款出現時間落差時,正因為企業需求資金需求原因不一,需要資金時間有時很很短,銀行不見得願意承作或者可配合企業資金融通時間。

工商時報【黃惠聆╱台北報導】

陳鳳龍說,租賃業轉型增加直接融資業務,到目前為止,還是沒有完成立法,因為「這是一個沒有選票的法案」,就像租賃業可以向聯徵查詢一事,租賃業就得等上2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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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「租賃業可以向聯徵中心查詢客戶資料」,就讓租賃業足足等了20年;法令對租賃業貸放嚴格規範,更讓租賃業新業務推展牛步。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鳳龍說,就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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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開放難度高,但他還是要站出來疾呼,因為這不僅影響到租賃業發展,更攸關中小企業營運及經濟發展。

他指出,然而,客戶和租賃公司往來背後基礎幾乎都架構在有交易才能融資,例如買設備、原物料等才能夠和租賃業往來,然而地下金融以及銀行都可以對客戶直接融資,但租賃業卻不能作直接融資,這對已發展40年的租賃業來說,「業務再發展會有很大的限制」。

儘管他提出的「每一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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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都很困難走」,但陳鳳龍說,為了租賃業、中小企業以及台灣經濟前景,還是要向外發聲,有些事情應該要被改變,不能再消極等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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